金永明
  上海社科支票借款院中國海洋
  戰略研票貼究中心主任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中國)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應加強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的執法力量,系統家具提高執法水平。
  現今,在東海的海空安全問題特別突出的背景下,必關鍵字須著力完善東海海空安全的執法制度,併進一步理順中國管理海洋事務和國防安全的體制和機制,確保國家安全。
  首先,從東海海域看,應完善釣魚島周邊海域的執法制房屋二胎度,以維護東海海域的安全秩序,確保海洋權益。
  自日本於2012年9月“國有化”釣魚島三島,中國於2012年9月10日發佈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以來,中國對釣魚島周邊海域實現了常態化的管理制度。為此,在中日雙方互不退讓的前提下,兩國執法船隻之間的碰撞和摩擦事件發生的概率在上升。日本不僅修改了《海上保安廳法》和《在領海等區域內有關外國船舶航行法》,賦予了海上保安廳執法人員對“登島”人員、在釣魚島周邊海域活動的外國船隻和船員的警察權,即強化了所謂的“應對措施”;也制訂了新的《海洋基本計劃》(2013-2017),整備了新的安保政策和措施,重點強化了對西南諸島的“管理”。在這種背景下,中國僅公佈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是不夠的,還需完善周邊海域的執法制度,包括外國船隻在釣魚島周邊海域的航行制度,中國管轄海域巡航執法制度等,重點應明確海洋管理機構的職權和懲罰措施,以處置執法過程中的違法活動。
  第二,從東海空域看,主要應完善東海防空識別區的執法制度,以穩定東海空域的安全秩序,確保空域安全。
  為保障包括釣魚島周邊海域在內的東海空域飛行安全、避免諸如日本艦機再次擅自闖入中國按國際規則指定的軍事演習海域和空域那樣的事件,作為應急和反制措施,中國國防部於2013年11月23日宣佈了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併發布了航空器識別規則,以進一步管控東海空域秩序和航行安全。但由於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與日本公佈的防空識別區(1969年4月29日公佈,1972年5月10日和1973年6月30日修改)大面積重疊,使兩國的飛機尤其是軍機在重疊區發生衝突事故的可能性增加,特別在他方飛機不遵守中國東海航空器識別規則的情況下。應進一步完善執法制度,包括制定中國東海防控區識別規則實施細則,關鍵應對具有不同性質的空域實施區別的管理制度,確保東海防空識別區的正常運作和合理管理。
  第三,進一步強化海洋體制機制建設步伐,關鍵是制定和實施海洋基本法。
  考慮到維護東海海空安全的管理機構分別由國家海洋局和國防部等機構承擔,所以如何協調這兩個部門之間的職權就相當重要。為此,中國應以現今重組國家海洋局、設立國家海洋委員會等機構為契機,加強對海洋問題的統一協調機制。具體的建議為,在國家安全委員會下進一步理順海洋體制機制(海權工作領導小組、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局和中國海警局等),明確其具體職權,實質性地推動海洋事務的統一協調工作,並加強與國防部之間的聯繫,包括溝通信息和情報,並協調與外交部之間的關係,以及時作出統一的聲明和解釋,實現綜合協調管理的目標。
  從維護東海海空安全的角度看,中日兩國應進一步加強重大海空活動信息溝通協調機制,包括構築中國國防部和日本防衛省,中國海警局和海上保安廳之間的海空危機管理機制,以避免重大海空事故的發生及應急處置。為此,應就構築上述機制創造良好的基礎和條件,特別應改善兩國的政治氛圍。
  從國內層面看,中國應制定和實施海洋基本法,以進一步理順上述機構的職權,包括在海洋基本法中應明確海權工作領導小組和海洋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務,以整合力量統一協調處理海洋事務,提高效率,維護海洋權益,確保國家安全。  (原標題:中國應完善東海海空安全執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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